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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4-6条



第四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
 

04.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05.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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