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来源:九原区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