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出便民利企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各界参加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公益宣传,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